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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南大发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已通过!

健全革命老区区域合作机制

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湘赣边区域、


(资料图)

闽浙赣苏区等对接融入

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

海西经济区、长株潭都市圈建设

……

近日

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已通过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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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促进革命老区振兴发展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统筹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信息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有关规划和计划。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 支持革命老区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 ,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和养护,推进县道升级、建制村通双车道改造和公路通村入组工程,加强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和村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优化高速公路出入口布局。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完善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和河湖生态健康体系,推进大中型灌区建设与改造、中小河流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山洪、干旱、地质灾害防治等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源头保护和水土流失治理,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强支撑性清洁煤电项目、煤运通道、煤炭储备基地建设;推动石油、天然气管道和配套项目建设;因地制宜发展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强输配电网建设,完善抽水蓄能、新型储能等储能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工程。

第三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食品工业加工园区、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鼓励发展富硒功能农业、预制菜产业等特色农林产业;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支持发展乡村旅游、农村电商,打造森林康养基地,培育革命老区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提升传统产业、培育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建设有色金属、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家居、纺织服装、绿色食品、航空、节能环保等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发展壮大数字经济。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开发区高质量发展,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创建国家级开发区;支持革命老区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与发达地区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设立科创产业园区,建立跨区域合作工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基地、重大产业项目、特色商品交易中心,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服务外包、人力资源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旅游休闲、健康养老、家政服务、体育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品牌化建设。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龙头企业合作,共建具有区域特色的研发机构,开展协同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县(市、区)。

第四章 城乡协调发展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大以工代赈支持力度,加强就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消费帮扶,推进特色农产品产销对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创建乡村振兴示范乡(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种子库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现代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组织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参加农业保险,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支持,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革命老区村庄规划的管理,提高农村村民住宅设计和建造水平,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护,因地制宜提高乡村供水能力,确保饮用水安全,实施乡村电气化提升工程,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革命老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小镇;推进革命老区县城建设,推动有条件的县城发展成为中小城市;实施革命老区城市更新行动,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动革命老区精神文明建设,支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

省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和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

第五章 绿色转型发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实施国土绿化、水土保持、森林质量提升、矿山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生态工程,在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申报创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推进产业绿色化改造,发展循环经济,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生态保护补偿,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纳入生态综合补偿试点,逐步加大对革命老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进绿色采购,推广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促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等环境权益交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第六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强化对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支持,推动优质公共资源向革命老区转移,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建设运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的教育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教育信息化、现代化;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各类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的资助体系;推动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省属高等学校通过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高考招生予以倾斜。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革命老区开展合作共建。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革命老区捐资助学。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革命老区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和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持续提升县级医院综合能力,推进实现县级以上公立中医院全覆盖,分类推进乡镇卫生院建设,加强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慢性病综合防控,推进农村地区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职业病、重大传染病防治,以及热敏灸小镇等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基本医疗卫生设施和乡村医务队伍建设,支持革命老区建立健全卫生人才培养引进机制,推进远程医疗服务向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延伸,支持人工智能辅助诊疗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应用。

鼓励和支持一流医院与革命老区重点医院开展对口帮扶,合作共建区域医疗中心、医疗联合体。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推进革命老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体育场馆以及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设施等公共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加强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开展群众文化活动和全民健身活动。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体育产业。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革命老区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养老、托育事业,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鼓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健全缴费激励机制,推动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革命老区优抚对象的帮扶援助机制,落实符合条件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年满六十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的优抚待遇。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投资建设养老、托育基础设施,提供养老、托育服务。

第七章 红色基因传承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的保护修缮力度;推进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江西段)建设;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建设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创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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